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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咨询-打离婚官司费用问律师-法z院怎么判抚养权咨询

询盘留言|投诉|申领|删除 产品编号:575389446                    更新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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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对方恶意转移财产?

  律师解答:如果在离婚时,发现另一方有要恶意转移财产的动向的情况下,这时候就要细心的去保留另一方的各种关于财产的明细,例如:另一方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他的资金流水,近的消费小票等类似的证据。

   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有一方的人对财产进行转移的情况,另一方就可以向人z院提出诉z讼,与此同时,并且需要向法z院提交一份另一方在离婚时恶意的去转移财产的证据以及线索(其线索可以包括:另一方的号码,他所使用的号以及他所居住的房子的地址等等信息)。如果另一方知道这件事情后不去配合对方的调查的情况下,越秀区咨询,对方就可以去向法z院申请,让法z院的人出面去调查有关联的证据,让法律去判断,后法z院审查后,然后就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不管是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有伪z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其实都是对另一方利益的损害。既然一方有这样的行为,那必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此时,就需要另一方可以积极的收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行为,那么法z院才会对其合法利益提供相应的保障。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z造债务企图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z造债务的一方,法z院怎么判抚养权咨询,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z院提起诉z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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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等子女成年房产过户给子女,反悔起诉分割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一方反悔起诉分割房屋,就被法z院驳回诉z讼请求。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被告在该协议中约定广州市荔湾区某房的所有权保持不变,继续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直到两名女儿均年满21周岁时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两女儿。经审查,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现在以被告全部使用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占用了原告的购房名额等为由,要求将涉案房屋判归其中一方所有,这并不符合上述离婚协议的约定。而且被告现在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协议约定,因此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判方所有的诉z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的是双方在离婚时未予分割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从离婚之日起至分割完成之日止的涉案房屋使用费并不属于离婚时未予分割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涉外离婚程序咨询,

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广州市荔湾区某房的诉z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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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了另一方名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由于当时还不是夫妻关系,房产属于按份共有。如一方能证明出资额,则按出资额确定,如双方都不能证明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z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离婚诉z讼程序咨询,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z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任某、欧某双方共同作为签约主体于2003年6月28日就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广州市花都区房地产产权情况表》亦显示房屋的权属人为任某,共有权人为欧某,但双方于2006年×月×日登记结婚,故对于欧某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应视为其二人的共有财产。《物权法》第z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时尚未建立家庭关系,且亦未对共有方式达成约定,故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的共有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z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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