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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认定咨询-番禺区咨询-离婚房产分割争议律师

询盘留言|投诉|申领|删除 产品编号:575227470                    更新时间: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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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如何约定?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z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望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望女/子。遇有特殊情况,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有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夫妻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怎样签才有效?

    张静律师解答:首先,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即离婚的自由、分居的自由等等),z好亦不涉及道德层面的内容。若其内容暗含以离婚为目的或前提,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认定咨询,则若涉讼,该协议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

   其次,该协议系对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重新作出的份额分配(即从“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或从“共同共有”变成“个人所有”)。

   再次,若涉及到(婚前)个人财产的重新分配,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系赠与性质。故应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以房产为例),否则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

   后,为更好地理解上面两点,这里重点提一下《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关系。这两条规定之间看似有矛盾,同样是约定个人财产变为共有或一方所有,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作出书面约定后即生效,按第六条的规定,要去变更产权登记,否则可撤销赠与。我们再仔细阅读下这两个条文。第十九条说的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六条说的是,夫妻一方将该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未实际过户前,可撤销赠与。

   两法条联系起来看,应理解为第六条系对第十九条的加强与补充,故只有是夫妻共同财产(以房产为例),在书面约定归属后,立即生效,无需变更登记;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虽有书面约定归属,但这仍属于赠与,故仍然需要实际变更产权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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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写了书面房产赠予后没过户可以撤销吗?

  某夫妻欲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遂委托律师起草协议,番禺区咨询,并作了律师见证,夫妻二人私z下里就这么将名下房产通过签订赠与协议的形式赠与了儿子,但在过户前,丈夫反悔了,想撤销赠与,可撤销不?

律师解答: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赠与合同也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所以,只要赠与方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为生效。

但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出于公平考虑,房产加名分割咨询,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对受赠人不公平,婚前买房分割咨询,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夫妻双方私z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

   另外需注意,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若离婚后一方反悔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起诉要求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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