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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咨询-离婚房产分割争议律师-如何举证咨询

询盘留言|投诉|申领|删除 产品编号:575157627                    更新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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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恋爱期间买房写两人名字,一方没出钱分手时有份吗?

  律师讲法:恋爱期间购房并登记为共有,如何举证咨询,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时,未出资亦未偿还按揭款一方,不应认定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案情简介:2007年,何某购房,并与恋人顾某登记为共有人。后二人分手。2012年,何某以其独自出资购房并一直偿还按揭款为由,诉请确认该房屋归其全部所有。

法z院认为:①何某出于对顾某的感情和信任,亦为早日促成婚姻成立,何某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为双方各半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结婚。《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顾某购房、还贷均未出资,且其未与何某结婚,顾某失去了受领并保持房屋一半所有权的根据,房屋应从由何某名义登记占有一半状态变更为何某全部所有。

②顾某主张其享有房屋份额系何某无偿赠与,但未提供赠与合同证实其主张,且何某本身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富裕,购房时还要向银行贷z款21万元支付房款,何某将当时价值30万余元房产一半,无偿赠与顾某有悖常理,亦不符合客观现实。

③何某在2011年想卖掉房屋,找顾某协商时,顾某不同意签名,何某此时才知道权利被侵害,离婚协议房产分割咨询,何某2012年起诉主张权利,未超过两年诉z讼时效。判z决诉争房屋权属全部归何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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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意外伤害保险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伤残保险金、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不能分,误工津贴保险金能分。

意外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的基本给付责任,其派生责任还包括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责任。例如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保险金、误工津贴保险金和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其中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根据《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规定,夫妻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等费用均为其个人财产。理由在于,一是该费用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关系,是对受害人和抚慰的专门费用,其赔偿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二是该费用并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夫妻另一方也未对该费用的取得尽到协力义务。根据该规定,上述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伤残保险金、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误工津贴保险金则是针对夫妻一方因受伤害耽误工作而减少收入进行的补偿,一般不具有人身性。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工资、奖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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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张静律师解答:婚后还贷金额/结婚时房屋价值×离婚时房屋价值=增值金额。增值金额÷2=另一方应分得金额。比如婚后还贷了30万,结婚时房子价值100万,离婚时房子价值200万,增值金额就是60万。另一方就能分30万,是不是很简单呢?

判z决书节选:

上述房产,经双方确认,同居购房如何分割咨询,购买时价值为88.8万元,缴清税费后总值为100万元,购买时贷z款为40万元,婚前还款10万,婚后还款30万,经鉴定,上述房屋结婚时×年×月×日评估市场价值为119.2万元;2016年12月30日评估市场价值为459.67万元。

法z院认为: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然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占结婚时房产价值的比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部分比例,按资产目前现价值计算相应财产权益现值。经计算为30万元/119.2万元×459.67万元=115.69万元。该部分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578450元。上述评估费用共19472元,由李女、刘男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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