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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z讼程序咨询来电咨询 擅长离婚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8 11:38:00        作者:广州合拓








广州一方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放弃继承权了还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即使是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当时未分割,过后也可以随时放弃继承权。放弃了另一方就不能要求分割了。



判z决书节选:

原、被告于1993年10月27日在汕尾市登记结婚,2012年2月23日原告向法z院起诉离婚。2012年5月4日法z院一审判z决离婚。后被告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0日二审作出调解书,双方同意离婚。被告于2013年4月3日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对于某小区房产的继承权。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z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包括: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房产。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房产,被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明被告已放弃房产继承权,并且房产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亦显示该房产已于2013年4月24日过z户到被告赖某名下。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分割的遗产,被告均已放弃继承权。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被告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对于原告的诉z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离婚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费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婚姻期间男方作为投保人,女方作为被保险人买了一份保险。离婚后男方解除合同,退保金54000元。终法z院判z决一人一半。



相关案例:

宋女与陈男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宋女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

2009年2月,被告陈男作为投保人,宋女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分红型)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宋女,身故保险受益人为陈男,交费年期5年,并于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000元。后来宋女想起这笔财产,多次与陈男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男拒绝。2017年5月,陈男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000元至个人银行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女将陈男诉至人z院。

法z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宋女和陈男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纠纷,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处理。对于宋女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54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故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广州离婚协议中约定个人名下存款归个人要注意什么?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z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婿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行、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z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广州离婚时还在还贷z款的房屋怎么分?

  《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z院不宜判z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z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z院提起诉z讼。”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种情形:



双方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法协商一致,法z院暂不进行分割,由一方继续管理和使用,待取得全部所有权后,另行提起诉z讼解决。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另行起诉,对房屋的分割方式如下:《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z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种情形:

双方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愿意协商,解决方案一般为:房屋方所有,首付借z款(如有)及剩余全部按揭款由该方清偿,并补偿对方房屋分割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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