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1807880346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主营: 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

天助网 > 商铺首页 > 新闻列表 > 遗嘱无效情况咨询*** 擅长房产继承官司律师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第8年 |    
企业等级: 商盟会员
经营模式: 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 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 张静律师 女士   
手机号码: 18078803465
公司官网: gzhesheng.tz1288.com
公司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遗嘱无效情况咨询*** 擅长房产继承官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6 01:05:00        作者:广州合拓







广州如何区分案件是析产纠纷还是继承纠纷?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分割就属于析产纠纷。如果是夫妻二人修建的,夫妻已经去世,子女要求分割房屋,就属于继承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主张案件应属于析产纠纷,但是审理后认定房子修建时,儿子尚未成年,没有经济能力出资修房,终认定案件属于解除纠纷。




书节选:

认为,关于本案纠纷的性质,潘大女主张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应为潘大女、钟母、潘父的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建成时间为1982年,宅基地登记使用人为钟母,潘大女在当时尚未成年,故对于潘大女的该主张不予采纳,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建成时应为钟母和潘父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钟母和潘父均已经去世,故本案应为继承纠纷。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怀疑他人材签名过户父母的宅基地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应提起行政,要求撤销他人名下宅基地证。起诉后凭受理材料,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调取当年过户提交的材料,申请笔迹鉴定,如鉴定是产权人签名,则可能撤销宅基地证。随后再起诉民事案件,处理继承纠纷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怀疑兄弟过户了父母的宅基地,笔迹鉴定出来是其爸爸亲笔签名的,这样也避免了兄弟之间的嫌隙。但需要提醒的是,很多年代久远的宅基地过户材料已经没有保管了,导致无法鉴定,只有年代近的可能会有保管,所以此类案件一定要尽快起诉。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其次,本案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是出于家庭成员间的分家析产。原告与两第三人同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原告与第三人覃敏某为父子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杜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屋全部产权析产给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且将该宅基地使用人更改为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并由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会出具证明。之后,被告收到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经过审查,被告将变更登记的材料附在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档案中,以表明同意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申请。该院委托广东华生鉴定中心对《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中“覃某”字样及红色指印是否其本人所签署和摁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覃某”字样是原告所写,该红色指印为原告所捺。原告虽然对两份《鉴定意见书》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其重新鉴定申请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诉争变更登记的请求,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广州父母把合作社股权赠予给他人合法吗?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要看本经济合作社的组织章程规定,对受赠人有无条件限制。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立公证遗嘱将股权由养女继承,亲生儿子认为养女不符合继承条件起诉遗赠无效。后经审理认为虽然养女与养父母之间并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但遗赠的对象合作社章程并未限制,从而认定遗赠行为有效。



认为:一、因马某丙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与马大伦、张甜夫妻存在收养关系,且马某丙并非马大伦的法定继承人,故马大伦立下遗嘱将上述股权由马某丙承受,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赠行为。有关该遗赠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进行认定。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涉诉股权可以继承。同时,根据该条文的编排,该章程是对遗赠与赠与做出了明确区分并分别作出规定,其中该条款规定的是包括遗赠在内的股权继承,第2款是有关股权赠与的规定。因遗赠与赠与为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故本案应适用该条款确定遗赠的法律效力。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第十二条款的规定,该条款并未对受遗赠人的身份和条件等作出限制。马某戊、马某己认为该公证遗嘱违反了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因该条第2款是对股权赠与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股权的继承,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主张该公证遗嘱无效的事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因该公证遗嘱主体适格,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且马大伦立下该遗嘱处分其股权的行为,并未违反《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禁止性规定,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请求,予以驳回。




广州赠与房屋后未过户,赠与有效吗?

  律师解答:赠与房屋后即使未过户,只要将房产证原件交与了受赠人并且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只是签订了一份赠送书,并未过户和交与房产证原件,终认定赠与不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问题为:麦某以《赠送书》为据,主张莫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其依据是否充分。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首先,关于《赠送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麦某确认该《赠送书》内容为其妻子书写,落款处没有莫某签名或按捺指印。对于该《赠送书》缺少基本的形式要件问题,麦某对此称落款处加盖的红色小为莫某的,但经过核对原件,该字迹模糊,无法辨别具体姓名。由于麦某提交的《赠送书》不具备基本的形式要件,因此该《赠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关于麦某以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为由,认为莫某已实际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其的问题。《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麦某虽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没有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且麦某对于涉案房屋是否有宅基地证都不清楚,故本院对于麦某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tousu@tz1288.com
  • 张静律师女士
  • 手机:18078803465
  • 联系我时务必告知是在天助网上看到的!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商铺|诚信档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电话:18078803465传真:1807-8803465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天助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天助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天助网联系,如查证属实,天助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天助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tousu@tz1288.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首页 | 公司概况 | 供应信息 | 采购优选 | 公司资讯 | 企业图集 | 联系我们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7-8803465 传真:1807-8803465 联系人: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主营产品: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

Copyright © 2024 版权所有: 天助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91121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天助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商盟客服

您好,欢迎莅临广州合拓,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