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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宅基地擅自更名咨询来电洽谈「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2-06-16 07:47:00        作者:广州合拓







广州关于事实收养有哪些法律规定?

  张静律师解答:《收养法》(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见,被收养人应为未成年人,且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于发生于《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关系,《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相关规定,其中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收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第6条款规定:“对原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公证机构仍按《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规定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另,《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从上述的法律和规章可见,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发生的收养关系,在《收养法》实施后应补办相关的手续,对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以是否存在收养双方以父女的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确已消除的客观事实为标准。




广州子女不赡养父母还有权分遗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不履行赡养义务可不分或少分遗产,如无证据则各继承人应均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其他兄弟姐妹认为老四没赡养父母,不让他继承父母的房产,但由于没有证据,终均分。



书节选: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4可否继承取得涉案房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4夫妇长年未与父母同住生活是不争的事实。《高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张某1、张某2、张某3均表示张某4在父母生前未对其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张某4对此不予认可,张某4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审查张某4提交的证据,其中证人并未到庭接受询问,而仅从张某4提供的一张合影并不足以证实其多年来已对父母承担了照顾义务。故张某4的意见,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涉案房屋使用权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张某1、张某2、张某3要求张某4不应分得涉案遗产,但本案中并有充分证据可证实张某4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故张某1、张某2、张某3的意见,一审不予接纳。




广州赠与房屋后未过户,赠与有效吗?

  律师解答:赠与房屋后即使未过户,只要将房产证原件交与了受赠人并且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只是签订了一份赠送书,并未过户和交与房产证原件,终认定赠与不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问题为:麦某以《赠送书》为据,主张莫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其依据是否充分。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首先,关于《赠送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麦某确认该《赠送书》内容为其妻子书写,落款处没有莫某签名或按捺指印。对于该《赠送书》缺少基本的形式要件问题,麦某对此称落款处加盖的红色小为莫某的,但经过核对原件,该字迹模糊,无法辨别具体姓名。由于麦某提交的《赠送书》不具备基本的形式要件,因此该《赠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关于麦某以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为由,认为莫某已实际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其的问题。《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麦某虽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没有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且麦某对于涉案房屋是否有宅基地证都不清楚,故本院对于麦某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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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纠纷中,怀疑父母写的赠与书是假的怎么办?

  律师解答:如怀疑是假的,则一定要申请笔迹鉴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怀疑被告所持有的赠与书是假的,但又不申请笔迹鉴定,终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赠与书是真的。



一、赠与书的真实性问题。赠与书经当事证,伍某2、伍某4、伍某5、伍某6予以确认,虽伍某1、伍某3认为无法确认是否伍某7亲笔签名,对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异议,但均不主张进行笔迹鉴定,也未明确指出系,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否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伍某5虽未在伍某7后或在其余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时及时出示赠与书,但不足以据此推断赠与书不真实,故根据证据规则,对赠与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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