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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二手房卖家义务咨询服务为先 打存量房买卖官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2 12:01:00        作者:广州合拓







广州丈夫擅自卖房并抵z押后,妻子能起诉过户回来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不过要先还清银行贷z款,涂销抵z押权。如下面这个案件,妻子发现丈夫擅自卖房给其弟弟,并过户还办理了抵z押,起诉过户回来。在妻子愿意还清银行贷z款的前提下,法z院就支持了其诉求。

判z决书节选:

根据《物权法》第z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浦某银行系善意抵z押权人,庞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无权向浦某银行主张物上请求权,其可向无权处分人即聂买家请求赔偿损失。但鉴于庞某同意代聂买家清偿涉案房屋抵z押贷z款1576669.55元(截止至2019年11月11日)并未损害善意抵z押权人即浦某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z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抵z押期间,抵z押人未经抵z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z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z务消灭抵z押权的除外。因抵z押而产生的债务被清偿后,抵z押的房屋不存在转让的限制,现庞某主张聂卖家、聂买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法z院予以支持。庞某代聂买家清偿的抵z押贷z款及相关提前还贷费用可另案向聂买家追偿。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网签合同内容与三方合同不一致,卖家能拒绝卖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三方合同一般会约定,其他合同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而网签合同一般只是为了用于网签,如有高贷的情况,则可能发生争议。如没有高贷的情况,只是对付款和过户时间与三方合同不一致,则应以三方合同为准。卖家不能仅以此类约定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正式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条款实际赋予了《补充协议》中“甲乙双方确户时间2017年3月25日前”的约定有高于梁买家、林卖家此后签订的《网签合同》中不一致条款的效力,无论《网签合同》约定双方过户的时间迟于2017年3月25日还是《网签合同》根本没有约定迟过户时间,林卖家都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要求梁买家在2017年3月25日前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此外,林卖家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梁买家签订《网签合同》后曾要求梁买家就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综上,林卖家以《网签合同》的内容与《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不一致拒绝签订《网签合同》进而拒绝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理据不足,已构成违约。林卖家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梁买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故就林卖家在本案中的诉z讼请求,法z院均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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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主他人一房二卖,真买家能起诉过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他人一房二卖,第z一个买家起诉过户。法z院认为第二个买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判z决开发商与第二个买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开发商配合第z一个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法z院认为,欧某与国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国某公司至今未协助欧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目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该房屋有预售登记的购房人及抵z押权存在冲突。对此,法z院认为,首先,关于涉案房屋存在预售登记的问题,结合(2009)越法刑初字第X号判z决书查明的事实,国某公司与李某虽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办理了预售登记,但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李某曾向国某公司支付首期房款,其也未实际占有房屋。虽然从白云区人z院的生效判z决书中可见第三人李某曾支付了部分的按揭房款,但此并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如第三人李某与国某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为真实有效,其在合同订立后按约定偿还按揭贷z款,那么国某公司未按时交付房屋,但无任何证据显示第三人李某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曾向国某公司主张过权利。可见,国某公司与第三人李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根据《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及《总则》第z一百四十六条第z一款的规定,国某公司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因而欧某诉请要求确认国某公司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法z院予以支持。




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约定不明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存在约定矛盾或约定不明的情况,需要双方协商达成补充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如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款项退还。



本院认为,涉讼合同4条备注①约定的“卖方的银行欠款由买方支付的首期款支付,若银行欠款大于首期款,卖方要在过户当天退回多支付的首期款”,原本的意思应为由买方负担提前赎契的款项,而买方替卖方还贷而多支出款项超出双方约定首期款880000元的,应由卖方负责退回。但因该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晰,导致双方产生不同理解,且莫卖家又拒绝向熊买家出具书面凭证承诺多出款项应退还给熊买家。因此,法z院认定因合同约定不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并终解除的责任不应归责于任何一方。莫卖家请求没收熊买家支付的购房定金3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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