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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咨询信息推荐 擅长离婚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4 10:47:00        作者:广州合拓







广州夫妻签订财产分配协议后未办理过户还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属,即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亦有效,应当履行。



   相关案例: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某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现男方自愿将男方的份额转到女方名下,男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益(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协议变更产权)。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z院起诉离婚。男方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系所写,要求撤销该协议。涉案某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付女方40%房屋折价款。

   女方认为:双方基于和好过日子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根据该协议,男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归女方所有。如果离婚,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法z院判定: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和睦的前提下签订,系双方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后虽未按协议变更产权,但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故在离婚的基础上,该房屋产权应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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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协议约定好是假离婚有效吗?

  审判实践中,有当事人为了各种原因(如买房,规避债务等)需要假离婚,为防范“假离婚”的风险,在达成假离婚无效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不能对抗离婚协议的效力,对离婚产生的风险,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



从离婚登记的形式审查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因而,我国对协议离婚采取形式审查主义,不涉及离婚原因,此是婚姻自由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在对财产和子女适当处理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即发生离婚的效力。至于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否是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则婚姻登记机关无须也不可能查明,因而对离婚效力不产生影响。

从离婚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来看,离婚登记是法定的公示方式,具有对世效力,基于“禁反言”理论和婚姻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当事人通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旦登记机关准其离婚,则离婚即为有效,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就造成身份关系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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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恋爱期间买房写两人名字,一方没出钱分手时有份吗?

  律师讲法:恋爱期间购房并登记为共有,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时,未出资亦未偿还按揭款一方,不应认定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案情简介:2007年,何某购房,并与恋人顾某登记为共有人。后二人分手。2012年,何某以其独自出资购房并一直偿还按揭款为由,诉请确认该房屋归其全部所有。

法z院认为:①何某出于对顾某的感情和信任,亦为早日促成婚姻成立,何某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为双方各半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结婚。《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顾某购房、还贷均未出资,且其未与何某结婚,顾某失去了受领并保持房屋一半所有权的根据,房屋应从由何某名义登记占有一半状态变更为何某全部所有。

②顾某主张其享有房屋份额系何某无偿赠与,但未提供赠与合同证实其主张,且何某本身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富裕,购房时还要向银行贷z款21万元支付房款,何某将当时价值30万余元房产一半,无偿赠与顾某有悖常理,亦不符合客观现实。

③何某在2011年想卖掉房屋,找顾某协商时,顾某不同意签名,何某此时才知道权利被侵害,何某2012年起诉主张权利,未超过两年诉z讼时效。判z决诉争房屋权属全部归何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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