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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顾问承诺守信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3 10:48:00        作者:广州合拓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修损失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需申请法z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以当初装修的价值,按租赁月数再折价,得出剩余的价值就是装修损失。



判z决书节选:

根据鉴定结论,涉案场地的室内装修工程不可拆卸部分原值为116410.4元,折旧现值为106819.29元,鉴定现值的时间点为2019年1月,已使用年限为9个月。其中装饰装修部分原值91020.94元,折旧年限按96个月计算;安装部分(非可拆卸物品)原值25389.46元,折旧年限按216个月计算。按照原告的实际使用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使用了3个月,根据上述责任划分比例,侨某新厦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余下不可拆卸部分装修损失的70%给原告,经核算,侨某新厦物业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装修损失为[91020.94元÷96个月×(96个月-3个月)+25389.46元÷216个月×(216个月-3个月)]×70%=79249.35元。此部分鉴定费用5898元已由原告预交,故侨某新厦物业公司应支付鉴定费的70%即4128.6元给原告。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因疫情导致店铺亏损,租客直接搬走算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算。虽然疫情使商户的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但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解除。若租客擅自搬走,构成违约。疫情期间的租金法z院会酌情减免一半,广东省于2020年2月10日陆续复工,故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个月的租金可减免一半。但保证金不能退了。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合同解除是因不可抗力还是单方违约。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陈租客称其自行解除合同是因新冠疫情的爆发而依据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首先,因新冠疫情爆发,广大商户的经营确实受到影响,但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并不会直接导致本案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共计六年的时间,陈租客经营时间仅有两三个月,疫情期间的经营困难并不代表租赁期内的经营都会产生困难;其次,原被告曾经协商减免租金,曾房东亦同意减免一半租金,也证明曾房东愿意配合陈租客,共度疫情期间经营的困难时期,且案涉商铺也曾于2020年3月份开始营业,广东省也于2020年2月10日陆续复工,继续履行合同并不会对陈租客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再次,陈租客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解除合同进行过协商,亦未在搬离前通知曾房东,而是在自行撤场后才通知曾房东,实际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综上,陈租客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曾房东于2020年3月14日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书》,故本院确认合同解除时间是2020年3月14日,陈租客擅自搬离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广州租赁合同到期,商铺恢复原状之前的期间要支付使用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则视房屋能否正常使用的时间而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z人需恢复的项目比较多,恢复之后商铺才能正常使用,故法z院判z决恢复原状之前的期间也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华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其恢复涉案商铺原状之前的占有使用费的问题。虽华某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华某公司返还商铺时需恢复原状,但约定了华某公司需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根据华某公司向涉案商铺所在管理处提交的《恢复施工申请书》可知华某公司需恢复的项目较多,其中还包括了水电设施,如不恢复将导致该商铺不能正常使用。故即使华某公司在2019年8月29日搬离涉案商铺时告知了刘某蔬菜行,刘某蔬菜行要求华某公司恢复原状亦合理合法,华某公司应在恢复原状之后才能真正履行交还义务,故华某公司应支付占用费至其恢复原状并交还给刘某蔬菜行之日止。另外,华某公司称其在2019年10月12日已恢复原状并交还涉案商铺给刘某蔬菜行,但刘某蔬菜行对此不予认可,华某公司亦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华某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刘某蔬菜行在庭审时已明确表示华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0日交还涉案商铺,故华某公司仍应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占有使用费65691元为宜。刘某蔬菜行要求华某公司支付占用使用费至2019年10月31日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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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租代售的商铺公寓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张静律师解答:属于租赁合同。



法z院认为,关于合同性质,洪某和凯某公司签订的《某公寓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凯某公司将涉讼商铺的使用权转让给洪某,洪某需向凯某公司支付物业使用权转让款,期限为24年7个月,期限届满洪某需返还涉案物业予凯某公司,洪某是以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取得涉案物业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双方的约定并未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及权属变更问题,故双方之间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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