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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还在还贷z款的房屋怎么分?
《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z院不宜判z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z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z院提起诉z讼。”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种情形:
双方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法协商一致,法z院暂不进行分割,由一方继续管理和使用,待取得全部所有权后,婚内协议效力咨询,另行提起诉z讼解决。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另行起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认定咨询,对房屋的分割方式如下:《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z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争抚养权咨询,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种情形:
双方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愿意协商,解决方案一般为:房屋方所有,首付借z款(如有)及剩余全部按揭款由该方清偿,并补偿对方房屋分割款。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以不起诉离婚为前提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能撤销吗?
张静律师解答:以双方和好为条件的财产分配协议或被视为财产赠与性质。
相关案例: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男方的某房屋(该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动迁所得),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对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作出如下约定:1、男方占75%;女方占25%;(后双方并未按上述约定实际变更产权)。2、若男方存在出z轨、家暴、z博等过错导致婚姻,进而女方起诉离婚的,则按照女方30%,男方70%分割。3、若男方不存在上述第2点情形,而女方起诉离婚的,则按女方20%,男方80%分割。
协议签订后数月,女方至法z院起诉离婚。女方认为,男方存在过错,应按财产分配协议分割涉案房屋,由女方取得30%的份额。
男方认为:同意离婚。涉案房屋系男方婚前房屋动迁所得,故系男方个人财产。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协议实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该协议系由女方起草。男方签订该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女方不和男方离婚,则男方同意将涉案某房屋的一部分赠与给女方。而非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至今未至交z易中心作产权变更登记,现女方起诉离婚,故男方不同意分割涉案某房屋。
法z院判定:涉案房屋因系动迁所得,故可能涉及当时其他安置人的利益。除此之外,在本次诉z讼前,女方就曾起诉离婚,而该协议签订的背景是,当时女方先起诉离婚,双方才签订该协议,后该案撤诉。故男方的陈述更为合理。本案庭审中双方亦一致认为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和好,继续共同生活,故男方主观上认为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的附加条件就是女方不提出离婚、双方和好,即签署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夫妻之间的赠与亦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双方签订协议后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故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女方无权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该房屋。
注:二审中,双方和解,广州增城区咨询,男方就涉案某房屋自愿补偿女方一定钱款。
广州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能要求支付离婚后的租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只处理婚内的财产纠纷,离婚后共有房产的租金,属于另案范畴,需另案起诉物权保护纠纷要求支付。
判z决书节选:
后,因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处理的财产范围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婚后上述房屋的租金,已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该部分诉求,本院不予调处。原告可另案诉z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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